浙江杭州,一男子在妻子生二胎后,担心没人照顾孩子,于是以5万多元的价格,请了两个月的月嫂。可谁曾想到,月嫂突然从房间跑出来,告诉他孩子情况不对,男子进入房间后,脸色大变,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! 孙某和妻子虽然育有一子,但他一直想再要个女儿,以免孩子今后太孤单,连个兄弟姐妹都没有。妻子怀上二胎后,孙某觉得,在某机构给大儿子请的月嫂不错,于是二宝出生后,又在这家机构请了月嫂服务。 孙某和该机构签了合同后,他用花呗,向该机构支付了52571元的服务费用,孙某定的是双月子VIP特需服务,为期两个月,机构除了要给产妇和宝宝的日常照顾之外,还要提供产妇的恢复服务,孩子的早教抚触等项目,十分详尽。 孙某透露,门店安排的月嫂到他家几天后,妻子就感染了新冠病毒,妻子怕传染给婴儿,到另一房间单独居住,由月嫂一个人照顾孩子,谁曾想到,月嫂照顾孩子期间出事了! 事发这天,晚上7点多,月嫂慌慌张张的从房间内跑出来找孙某,说孩子的情况不对,让孙某去看看。孙某脸色大变,他进到房间查看,却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,他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后,但医生给孙某带来了一个不好的消息,孩子因窒息去世了。 事发后,月嫂表示,她2个小时前,给孩子喂过奶后,就一直在给孩子拍奶嗝,紧接着便发现孩子的情况不对,脸色发白,目前,母婴机构表示会配合警方调查。 【@蚂蚁说法 】 1、两万多元一个的月嫂,最后竟是这样的结果,这事情无论搁在谁身上,谁都接受不了。 虽然事发时,房间里只有月嫂和婴儿两人,没有监控录像,无法还原案发经过,但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来判断,月嫂肯定有问题,至少存在疏忽大意! 2、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,也就是说,月嫂承担的责任和她的过错相等。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,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本案损害后果已经造成,且婴儿是在月嫂照顾期间,发生的窒息,月嫂和婴儿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没有异议,但月嫂的过错有多大,需要根据现有证据,综合判定。 其次,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 具体到本案,月嫂在照顾婴儿时出的问题,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,应当由月嫂所在机构承担侵权责任。 至于机构承担责任后,是否找月嫂追偿的事情,这是机构和月嫂之间的事情。 3、月嫂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? 有网友提出,月嫂还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应当追究月嫂的刑事责任。 过失致人死亡,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,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,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。 具体到本案,除非月嫂明知道婴儿可能已经窒息,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,或者轻信能够避免,否则根据刑法的谦抑性,一般是不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,追究月嫂的刑事责任。 最后,月嫂这个职业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细心的活,不是谁都能做的,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,不要让某些人滥竽充数,害人害己!